商洛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局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商洛违规低速电动车现状、群众利益和各界关切的基础上,就我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本管理意见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外的所有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强化源头治理,过渡期分级管理等举措,实现违规低速电动车增量控制、存量减少,过渡期后基本退出的目标。自《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严禁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内,对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依据,过渡期满后,禁止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工作措施
(一)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
由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坚决杜绝违规低速电动车流入我市。
(二)对既有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定过渡期。
设置违规低速电动车使用过渡期,过渡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年。
(三)对过渡期内既有的违规低速电动车实行赋码管理(以下简称“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
1.由市公安局负责建设赋码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码、人车对应。县(区)政府负责安排部署《通告》的落实及过渡期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的赋码管理各项工作;县(区)公安局负责本县(区)过渡期内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赋码工作的组织实施;镇(办)政府负责辖区内过渡期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及所有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及赋码标识的发放安装工作。
2.过渡期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赋码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共90天。在《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予以赋码,《通告》发布之后购买的一律不予赋码。
3.赋码工作结束后不再开展赋码工作。未赋码的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止道路行驶。
(四)加强对过渡期内“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的道路通行管理。
1.过渡期驾驶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
2.对过渡期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过渡期未赋码上道路行驶的违规低速电动车,一律依法查扣并按程序处理。
(五)加强对过渡期内“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1.免费提供违规低速电动车赋码标识,市、县(区)财政做好本级赋码经费保障工作。
2.县(区)政府要将“违规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通告》的宣传,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提示教育,强化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和未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事关“一都四区”建设、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等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组织推进。
(二)加强宣传动员。开展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动员干部职工全面加强宣传动员,讲清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学懂领会意见、《通告》精神,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不购买违规低速电动车,自觉对管理范围内的违规低速电动车,在过渡期内落实“要赋码、有驾证、不乱停、不载人、不营运”,未赋码违规低速电动车坚决不上道路行驶等要求。
(三)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涉及生产许可、销售监管、上路行驶、停车管理、营运管理等方面,需要市、县(区)、镇(办)政府统一组织,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高效有序推进。
五、本管理意见由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负责说明,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
年 月 日
(联系人:林祥云,联系电话:0914-2381732,邮箱:2842493782@qq.com)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第一、关于违规低速电动车范筹及属于机动车管理的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通知有关规定:
六、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
(三)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治理。
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和使用等环节的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联合开展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依法严查严处违规生产问题严重的车辆生产企业,并撤销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严管生产、销售、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违规行为,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退出时间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3.2.7纯电动汽车: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第二、驾驶违规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相应驾驶资质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对既有的违规低速电动车使用设置过渡期的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第四、许可、生产、准入、产品质量等管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共500项)
第4项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许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通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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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
(一)推动落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完善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倒逼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五、安全管理责任、职能分工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撑、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有关省市设置过渡期的范例
1.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过渡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期(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3.2024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四、对本市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