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4-00562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24〕15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15:43 | ||
发布机构 |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 ||||
名 称 |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24〕1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提升应用效能,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共享气象信息资源。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商洛市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共享观测数据。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三条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能和建设效益,并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构建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四条 我市境内组织(含社会团体、企业、学校、社区等)或个人投资建设气象观测站,均应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备,纳入气象站网建设总体规划,数据接入气象大数据平台。气象部门为其提供数据的查询、下载服务及设备故障通知。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市级气象、发改、资源、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水文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络小组通过定期通报、联合会商等形式,组织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 联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召集部门联络员活动,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七条市气象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纳入全市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为主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撑和区县级配套。市气象局负责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规划专业气象监测网时,应事先告知气象部门,并与商洛市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八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并定期向成员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先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所需费用由设备原建设单位承担。市气象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汛前对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达到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十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保障数据安全、维护权益的原则,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一条在市气象局建立汇交数据库,并制定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二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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