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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6-0823006 文  号 商规〔2016〕12——政府办6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8-17 00:00
发布机构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名  称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撑、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部门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明确和落实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引导。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撑、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实行职务。

(一)发改部门。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二)教育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三)科技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

(四)公安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入住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

税务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五)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六)司法行政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七)审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八)财政部门。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在年度决算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试行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

(九)人社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外国专家在商洛境内就业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十)国土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新设置采矿权许可证登记信息,本级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建设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二)交通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三)水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砂石采选企业等信息。

(十四)农业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等信息。

(十五)商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

(十六)文广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学问市场登记和学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十七)卫计、药监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药监部门提供卫生食品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八)体育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十九)统计部门。在季度终了25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的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工资等信息,并提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及《商洛经济运行监测》资料。

(二十)工商质监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年报结束后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二十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二)税务部门。积极推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规范》内容要求,强化协作。

(二十三)人民银行(国库)及银监等部门和各专业银行。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境外支付等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实行时,金融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二十四)国资监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二十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半年终了30日内,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二十六)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社会保险费、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撑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二十七)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实行职务。

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十八)税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有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

第六条 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税务部门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

第九条 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本级政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撑。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推行税收保障奖惩制度,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本级政府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9月30日废止。2012年8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商政办发〔201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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