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7_F/2013-1018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3〕7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0-18 00:00
发布机构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名  称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规〔2013〕021—政府办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必威·BETWAY(西汉姆联)唯一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用、开发、维护、升级和服务等,主要分为工程类、设备类、App类和服务类。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按照中、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上成立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引导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企业两化融合、社会信息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报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

2. 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工信部门复审;

3.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核准。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审核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 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进行复审;

3.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核准。

(三)中、省部门推广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人才库。对报工信部门复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条 县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和市级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市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发改、财政等部门不得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经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并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专业机构依法监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实行过程中,项目内容有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信部门备案,变更内容占原项目总投资金额15%(含)以上的,须报工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书、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在相应阶段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本市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实行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建设和部署。

县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网络接入和信息发布的管理,做好网络终端用户的审核登记工作,并报工信部门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体系,并且接受国家安全等部门对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先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应出具监理方的验收意见。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应有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至2015年11月14日废止。

扫描打开手机端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