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0932-094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
名 称 | 隆德8人因森林火灾担刑责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隆德8人因森林火灾担刑责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对2016年清明节前后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柳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经济赔偿。
隆德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与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犬牙交错,森林覆盖率达71.3%,被列入全国一级火险区。隆德县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及时侦破案件,确定案件性质,界定相关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肇事者。为落实森林火灾倒查制,隆德县对8个单位24名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去年以来,隆德县依法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6起、行政案件25起,追究刑事责任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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