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言,国家审计整改检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审计意见的采纳及落实情况,二是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实行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具有强制性,若不执行则审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而审计建议是选择性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有选择地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是审计的最终结果或产品,所以审计整改有时也被称为审计结果运用。
国家审计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演变,审计整改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日趋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审计整改”的内容、范围和沿革,本文将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主要归纳为三个历程:初创探索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稳步完善阶段。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应该纠正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责成行为不得拒绝。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权力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提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违规的财政财务行为负有纠正义务,且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权力机关对接。
(二)逐步发展阶段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仍未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该如何实行审计决定,对于不实行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只有反馈权而缺少更加权威的处罚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屡审屡犯、审计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在2010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问题的时间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审计决定的实行,对被审计单位拒不实行或逾期实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拒不实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建议处理处罚,或者申请相关权力机关强制实行。另外,就审计决定的实行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检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三)稳步完善阶段
上述两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审计整改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首先,在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方面,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其次,两个意见对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进行了多方面阐述,包括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相应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界定。再次,不管是审计机关还是被审计单位,都要求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审计整改情况。这是我国对政府审计整改制度的一次革命,同时也是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的完善。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正式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应抓住“关键少数”,将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人员)即主要责任人身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整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应从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三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调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这是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综上所述,审计整改制度不管是在决策部署层面还是在法规制度方面均已逐渐趋于完善,进入稳步完善阶段。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贯通协作更加顺畅。
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审计整改制度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梳理和总结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历程,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审计监督制度确立后出台的关于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审计整改”一词,而是使用“纠正”“改正”“更正”等说法。直到2010年9月《国家审计准则》的发布,才正式开始使用“整改”的说法,并在其内容、程序、审计主体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则继续沿用,并对其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
回顾初创探索阶段,最初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仅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涉及的事项和内容都相对比较简单。随着审计整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审计整改涉及的责任主体也逐渐充实和丰富,即除了前述两个主体外,还关联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等,已经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推进审计整改进步发展的模式。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也在持续加大对审计整改问题的关注度,审计整改的制度体系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涵盖了追责问责、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审计整改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代表着更加合理科学的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能够真正助推审计实现更为有效的“查错纠弊”“经济体检”的政治功能,真正满足更深层次的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审计整改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各方整改责任、规范了整改督查程序、明确了整改标准依据、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具体督查措施方面: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通知督办、约谈调度、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项审计督查等方式,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与外部协同机制方面: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巡视办、人大财经工委、政府督查室的贯通协同,实现审计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
(三)充分发挥党政合力促进国家监督体系不断优化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从2006年起就成为审计法修订中的一项规定动作。此后,审计整改制度一直被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部署研究和决策实施,至今逐步演变成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模式合一的多元监督体系。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独特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优势,因此,有必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所涵盖各方主体的工作协同和功能整合。各方主体分工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和优势,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使各类监督融会贯通、形成发展合力,助推审计整改制度的完善和升级。
为了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审计整改专职管理机构。为切实解决“重审计、轻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审计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运行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履职尽责,明确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化解现存问题的同时要注意探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工作不仅需要审计机关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注重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及时研究哪些问题属于屡审屡犯、哪些问题无法整改,进一步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以强有力的审计整改推动国家治理迈上新的台阶。(作者单位系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