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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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sybj/2024-00060 发布机构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日期 2024-08-06
名  称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函

管亚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退休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我市基层社会保障工作的中坚力量,其工作涉及到民生保障的方方面面。由于我市2024年之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医保退休后,单位仍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单位部分的费用,致使相当多的已退休、待退休职工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为切实减轻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缴费负担,我局于2023年研究制发了《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74号),明确从2024年起,职工医保取消“双轨制”缴费,即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单位部分的费用,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因此,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规定的劳动保障协理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医保待遇。

同时,考虑到这部分劳动保障协理员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大多数人员直至退休仍不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医保退休要求男性参保年限不低于30年、女性参保年限不低于25年的规定。我局于今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4〕15号),明确了缴费年限不足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补缴政策。

因此,临近退休或已经退休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只要按规定补缴够规定的参保年限费用,即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对于缴费年限欠缺较多且不愿补缴的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撑!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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