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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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处罚案件的公示
索 引 号 syjj/2024-00067 发布机构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双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4-19
名  称 两会期间处罚案件的公示

一、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未在较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3月份,省安委办第十督导帮扶组在对某化工有限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安装维护安全设备。随即将该企业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市应急局进行立案查处。市执法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市应急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警示标识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使人们尽快逃离现场,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安装维护安全设备。通过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有力警示震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盯关键环节,注重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细节,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新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5日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督导检查时,发现一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执法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拍照留存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加油员华某某和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份,相关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加油站以及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本案通过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一案双罚”,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起到强力的震慑警示和教育规范作用,让企业认识到必须高度重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据统计,多半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因此,企业只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减少或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最大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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