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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秦岭钼业企业“12·07”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索 引 号 20240402-103438-198 发布机构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2-02-27
名  称 关于陕西秦岭钼业企业“12·07”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商政安监发〔2012〕13号
 
商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陕西秦岭钼业企业“12·07”窒息事故
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7日13时30分,位于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的陕西秦岭钼业企业二分厂(以下简称秦岭钼业企业)工人在3#细料库(10米×16米)清库过程中,发生一起料仓矿石粉坍塌事故,造成3人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秦岭钼业企业采取紧急措施在抢救遇险人员的同时,于14时左右上报县安监局、经贸局和县政府。县政府接报后,县委县政府领导即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施救和缮后处理工作,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接报后,刘仲林副秘书长即带领市安监、监察、工信、公安、人社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企业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听取洛南县政府、企业关于“12·07”事故情况汇报,分析了年末岁首易发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对缮后处理和事故调查提出明确要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公安、工信、人社、工会、检察院等部门和洛南县政府参加的市政府“12·07”事故联合调查组,要求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拿出处理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陕西秦岭钼业企业二分厂“12·27”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案。现代政府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3人被掩埋窒息死亡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企业在组织清仓中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清仓实施方案和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协调指挥。但该企业仅在破碎车间主任张锁盈的指挥下,一次入仓工人达11人,且在细料仓给料不畅,1号卸料机故障,没有任何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组织清仓。磨浮车间同时组织5名工人由3#细料仓底部向上捅料,并开启2、3、4、5、6号卸料机和球磨机运转,上下缺乏组织和联系,以致1号卸料口形成大面积悬空,致使清仓过程中1号料口突然塌陷,造成3名作业工人被掩埋窒息死亡,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细料仓设计技术方面存在安全缺陷。细料仓的给料强度和清仓部分没有机械和自动清仓系统,一旦发生矿料板结,造成给料不畅,势必采用人工清料,给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细料库也未设置人工清料安全防护设施,现有系统根本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企业法人代表董延才长期在外地看病,现厂长雷栓刚2011年6月任二分厂厂长主持全盘工作。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建全、不完善,企业管理混乱,尽管该企业领导强调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造成安全主体责任缺失,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不够完善。该企业属民营企业,各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非煤矿山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但当地镇政府、工业小区、安监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形成了职责不清的局面,造成安全监管责任缺失,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
   1、破碎车间主任张锁盈违章指挥,岗位工人张军虎、王海强、李朝辉、石启民、王赖久、周亮、周四印、李安林、杨俊涛、陶波、李根民、刘海子违章作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秦岭钼业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详细,清仓作业根本没有操作规程;对工人的安全培训不全面、不扎实,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企业董事长董延才、董事董瑞才(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安环部部长陈海伟、二分厂厂长雷栓刚、副厂长王来有是主要责任人。
    3、洛南县钼业小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钼业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管委会主任袁新良是主要责任人。
    4、洛南县经贸局(中小企业局)作为县域内工矿企业、乡镇企业主要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局长屈生慧、原副局长何先锋是主要责任人。
    5、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分管副镇长陈宏波是主要责任人。
    6、洛南县安监局是全县非煤矿山的主要监管单位,安全检查存在死角,对选厂存在的诸多问题未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7、洛南县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事故直接责任人破碎车间主任张锁盈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李安林、杨俊涛、陶波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张军虎、王海强、李朝辉、石启民、王赖久、周亮、周四印、李根民、刘海子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秦岭钼业企业停产整顿,整顿结束后经洛南县政府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责成秦岭钼业企业根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董瑞才、陈海伟、雷栓刚、王来有予以处理。
    3、给予黄龙钼业小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袁新良行政警告处分;对洛南县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局长屈生慧、原副局长何先锋、洛南县石门镇政府副镇长陈宏波予以责令纠错。
    4、责成秦岭钼业企业、洛南县经贸局、洛南县安监局向洛南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洛南县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按照《商洛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对洛南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5、由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对秦岭钼业企业及董事长董延才予以经济处罚。
    五、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1、秦岭钼业企业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行,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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