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商洛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4〕1069号)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24】63号)文件要求,现将第二批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条件的机构名单公示如下(见附件)。
公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及文件要求,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有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随机抽查,发现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
商洛市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公告.doc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